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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一运动(B-Sports)官方网站|酒后代驾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浏览次数:906     时间:2024-12-09 04:59:03

本文摘要:简介:“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在遇上被迫饮酒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自由选择微信或者让没饮酒的朋友驾车。

简介:“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在遇上被迫饮酒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自由选择微信或者让没饮酒的朋友驾车。近年来,针对酒驾安全性的代驾职业应运而生。但是,如果代驾司机在驾驶员车辆的过程中再次发生意外事件,造成车祸再次发生,这时候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呢?代驾司机、代驾司机所在公司、还是车辆所有者自己呢?这就关系到车辆所有者与为他服务的代驾公司、代驾司机之间的关系问题了。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2011年10月1日,徐某华参与一个朋友的成婚大礼。宴会上,徐某华喝了两杯白酒,不胜酒力的他本想要微信回来,但考虑到第二天取车不方便,就打电话联系了某代驾公司。该代驾公司与徐某华签定酒后代驾合约,并指派司机王某为徐某华代驾。

王某对徐某华的高档车不过于娴熟,在驾驶员途中由于操作者失当,将车撞路边的水泥杆上。为此,徐某华花费了2万元修理费。

徐某华事后向该代驾公司和司机王某赔偿遭拒绝接受后,将该代驾公司和王某告到法院,拒绝二被告分担连带责任。代驾公司坚称,是徐某华雇用司机王某代驾,他们之间构成雇用关系,徐某华的汽车损毁和自己没关系;而司机王某则坚称,自己是受该代驾公司派出,代驾不道德科职务行为,自己不不应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编评析】 从上述案情阐释我们可以显现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徐某华与代驾公司之间议定的酒后代驾合约的法律性质问题,实质上产生了两种有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指出:徐某华与代驾公司之间议定的合约为雇用合约,理由如下:代驾公司在行车过程中理会车主徐某华的决定和指挥官,代驾司机王某通过自己的技能和经验已完成徐某华所拒绝的代驾任务,故双方之间构成雇用关系。在这种意见中指出,代驾公司在代驾过程中没蓄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必分担2万元修理费。第二种意见指出:徐某华与代驾公司之间议定的合约为委托合同,理由如下:代驾公司以获得报酬为目的,拒绝接受车主徐某华的委托,以自己的不道德已完成委托事务,在获取代驾服务的过程中有义务确保徐某华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性。

这种意见下可以指出,在代驾过程中,是由于司机王某的罪过,给委托人徐某华导致伤害,代驾公司不应分担损害赔偿责任。融合案情展开分析,我们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酒后代驾合约是一种独立国家的新型的无名合约。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种出名合约中并无酒后代驾合约,酒后代驾合约因其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与典型合约有显著的区别,但又不具备典型合约的特征,是一种独立国家的新型的无名合约。

对无名合约的法律限于,理论界不存在着三种意见:一是吸取原则,是指合约主要内容吸取次要内容;二是融合原则,是指分解成各种无名合约的规定,谋求其法律要件,以找到能限于的法律并加以调和统一;三是以此类推限于原则,是指比照最相类似于的出名合约的法律法规或法律意图、法理精神,以精确对案件做出裁判。目前,大多数国家使用以此类推限于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使用这种原则。从案情阐释中我们可以获知,徐某华与代驾公司签定的代驾合约为无名合约,无法必要限于合同法关于出名合约的有关规定,所以在处置本案适用法律时,要遥相呼应纠纷解决问题的目的,综合自由选择限于与本案法律关系尤为相似、尤为完全一致的法律规定。二、徐某华和代驾公司签定的代驾合约为委托合同,而不是雇用合约。

综合考虑到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意思回应和现实意图,本案中徐某华和代驾公司所签定的合约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事务的合约,是一种典型的获取服务的合约。在上述的案情阐释中我们可以显现出,徐某华由于酒后无法驾驶员,出于对代驾公司的信任,委托其获取代驾服务,把自己载运回家,具备委托合同的典型特征,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雇用合约的雇用人是自然人,其获取的劳务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技能和经验已完成雇员所拒绝的任务,在获取劳务过程中理会于雇员的支配。而本案中,代驾公司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不存在,且在代驾过程中代驾司机具备比较的独立性,比如往往根据自己指出适合、便利的路线实行载运不道德,所以双方之间签定的代驾合约不包含雇用合约关系。

三、酒后代驾合约的法律责任分担。如上述理由所阐释的,在本案中,徐某华和代驾公司签定的代驾合约是委托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罪过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委托人可以拒绝赔偿损失。

使用权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蓄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委托人可以拒绝赔偿损失。”代驾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按照代驾合约的誓约,将委托人徐某华合法、安全性、精确送来至其制订的目的地并归还汽车。但由于司机王某不熟知徐某华车的性能,在驾驶员途中不必要操作者,造成车辆伤害,而且由于司机王某不受代驾公司指派,其代驾不道德归属于职务行为,且没证据证明王某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蓄意或重大过失不道德,故应由受托人代驾公司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指出,本案中应该由代驾公司分担2万元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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